| 金华市房地产协会章程 |
| (2008年3月21日金华市房协六届一次会员大会部分修改通过)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协会名称:金华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金华市房协。
第二条 协会性质:金华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本市各县(市)房地产业协会和从事房地产管理、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房屋拆迁、住宅设计、物业管理、住房保障、自管房、白蚁防治等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自愿组成的地区性行业组织;是依照法律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金华市建设局。
第三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和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企业和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会员单位和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会员服务。共同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为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金华市建设局和金华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金华市雅苑街118号(环球商务大厦A座408室)。 |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会以服务行业为宗旨,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维护房地产市场次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五)发展与国内外有关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六)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一些涉及会员单位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时和有关部门协调,帮助解决;
(七)履行和行使本协会的职责,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
| 第三章 会员 |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各县(市)房地产业协会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凡从事房地产管理、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房屋拆迁、住宅设计、物业管理、住房保障、自管房、白蚁防治等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秘书处审议同意,然后报下次常务理事会认可。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有权经过必要程序要求罢免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分别由若干理事、常务理事组成,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通过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会长提名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任期四年,可连任连选。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领导本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决定本会的主要工作;
(三)召集全体理事会,并提出需要讨论的工作计划的决议案;
(四)审查、接纳新会员。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
第二十二条 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单位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结合本专业实际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和行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意见,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与行业主管部门商议,并经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大事项;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及赞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支出:
(一)办公费(包括会务费、聘用人员工资、津贴、奖金、劳保福利及日常办公用具、用品等)
(二)业务费(包括出版刊物、资料印刷、稿酬、邮资、会议伙食补贴、活动费、交省房协会费,讲座及差旅费等)
(三)购置必需的固定资产;
(四)其他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行业发展的必要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会遵守财务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必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生效。 |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故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会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市建设局批准后,向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设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徽按中房协制定的草绿色正六边形,内镶金三角形。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1日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本章程经金华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